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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14 [来源]: [浏览次数]:

校人通字[2016]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用人体系,规范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非事业编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宏观管理。主要职

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聘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解决处理劳动争议。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语言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合同聘用制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合同聘用制岗位分类:

机关、离退休工作处、档案馆、科研单位的管理岗位:是指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未满的情况下,为完成管理工作而设置的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

公共服务类岗位:指图书馆、网络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提供公共服务所设岗位,因学校相关工作要求,上述单位不再收取服务性费用,该类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按一定标准总额核拨,单位通过构建多元化用工制度灵活使用。

合同制外派教师岗位:因工作需要,经国家汉办批准外派的合同制教师在外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其在国内工作期间,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账户支付。

其余单位各类岗位:各单位在自主权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岗位,所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账户支付。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年满 18 周岁,能够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3.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其中从事教学工作的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4.身心健康。

第八条 岗位需求由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或人事处委托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聘程序可参照《北京语言大学选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条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负责人所在单位岗位。

第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需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

与作弊;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5.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及续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应包含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及合同聘用制人员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中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首期劳动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续订,续订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八条 续订劳动合同时,如合同期限超过十年或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必须通过学校的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用人单位与合同聘用制人员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报人事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保留当事人签收的凭证;按合法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时,要将解除合同的原因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合同聘用制岗位被撤销,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规定,损害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参照《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单位合同聘用制人员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没有进行考核的不得续聘、调整工资等。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考勤情况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并将考勤情况按月汇总经本人签字后由用工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相应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津贴构成,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缴纳。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为合同聘用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其中聘用北京市城镇人员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聘用外埠城镇人员,如外埠城镇人员签署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声明,可不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从单位账户扣缴。

第三十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合同聘用制聘用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医疗、退休等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要维护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三条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事处与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仲裁或诉讼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可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聘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此类人员的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档案不调入北京语言大学,学校不解决合同聘用制人员的户口等问题。

第三十六条 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及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校人字[2007]74号)废止。

人事处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