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2]15号
北京语言大学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北京语言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校人字[2008]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按需设岗,宏观调控。根据学校管理岗位总体需求,合理确定职员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根据职员队伍现状,科学规划,优化职员的结构比例,促进职员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干部队伍。
第三条按岗评聘,规范管理。以职员岗位设置为基础,严格评聘程序,坚持按岗评聘,加强规范管理,推动职员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属于学校事业编制、专职或主要从事党群、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1.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2.校工会、团委专职干部;
3.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学校直属单位、后勤服务集团、出版社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第五条职员分为高、中、初级三个职等,十个职级,其中三、四、五、六级为高级职员,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
第六条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20%以内,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职员岗位总量的35%以内,其中五级职员岗位与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1:2设置;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量约占职员岗位总量的45%;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量约占职员岗位总量的20%。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高级职员的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校级或院(系、所、中心等)、处(部)级单位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计划、方案、公文或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八条中级职员的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专门业务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公文或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九条初级职员的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第十条各级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了解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心健康。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为保证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职员聘用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其余校领导、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学校职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职员岗位设置与拟聘高级职员的审批工作;成立“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人事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负责人及一名教代会代表组成,主要负责职员设岗方案、评审方案、培训方案和考核方案的制定以及职员评审的组织工作;成立“高级职员晋升评审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系、所、中心等)管理专家组成,人数控制在15至19人,负责高级职员晋升的评审工作;成立“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六章岗位聘任
第十二条职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为五年,五级及以下职员的聘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聘用程序
中级及以下职员根据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层次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直接晋升,五、六级职员的评聘按以下程序执行。
1.“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职员岗位空额和职员队伍现状,拟定可评审限额数,报“职员聘用与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资质、工作实绩等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办公室”。
3.“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报“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委员会”。
4.“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高级职员晋升评审组”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五、六级职员的人员进行评议,申报五级职员须进行10分钟以内的工作陈述,申报六级职员须进行8分钟以内的工作陈述。“高级职员晋升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1/2以上同意票的申报人按票数多少进行排序,产生通过人员名单。
5.通过人员名单由“职员聘用与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职员聘用与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6.受聘人员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7.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学校发布职员聘任通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第七章考核与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
职员考核主要分为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晋升一级档位工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可提前晋升一级档位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缓晋一级档位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降低一级档位工资;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聘任期满需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优秀作为晋升高一职级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培训
按照统一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对职员进行培训。培训包括对新聘任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职员在培训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和晋升高一职级的依据之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八章待遇
第十六条实行事业单位职员工资制度, 受聘期间的基本工资按国家统一制定的职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按职员职级核定岗位津贴。经费切块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学校制定的岗位津贴标准,自行发放。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员的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调整其档位工资。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职员流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要求进行评聘,其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重新核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职员岗位的,其工资待遇按所聘职员岗位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 职员工资待遇计入个人档案,作为流动或退休时确定相应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九章解聘与辞聘
第二十条在聘期内,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解聘:
1.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
2.聘期考核不合格;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数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4.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
5.有其他违法、违纪、工作重大失责、失误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履行聘任协议或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聘职员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职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本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聘任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学校应予以开除,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聘期内因职务调整或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化后,原聘用协议应予废止,并根据新聘岗位签订聘用协议,聘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聘任期满不再应聘者,学校应予同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
1.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
2.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3.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在解聘、辞聘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工人聘用在干部岗位的参照《关于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待遇问题的规定》(校人字[2007]8号)执行,即受聘到职员岗位的工人在聘任期间原工人身份不变,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学校现有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管理人员,国家工资待遇按照《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工资改革时确定的标准执行,岗位津贴按照职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双肩挑”岗位人员纳入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国家工资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按照职员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2012年6月21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语言大学各级职员聘用条件
附件2:北京语言大学职员岗位津贴标准与档位工资级差档差标准
北京语言大学人事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系统的掌握履行本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及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明显工作成绩;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