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5〕9号
北京语言大学非实体研究机构设置及管理规定
为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加快基层学术组织结构改革,整合各方面人才资源投入学术研究和建设,规范非实体研究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特制定《北京语言大学非实体研究机构设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实体研究机构设置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支持并鼓励各单位成立非实体研究机构。
我校非实体研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整合人才资源,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拓展与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影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繁荣。
我校非实体研究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审批,加强管理,保证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切实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条 非实体研究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我校非实体研究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是:
⑴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具体的研究任务;
⑵ 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
⑶ 有能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支持;
⑷ 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⑸ 有相应的经费支持;
⑹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非实体研究机构设置的程序
设置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须由申请设置科研机构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领导班子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科研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机构设置工作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非实体研究机构的管理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挂靠单位负责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⑴ 把握本科研机构正确的科学研究方向,负责制定本科研机构科研发展规划,组织本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
⑵ 组织本科研机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并进行管理,推荐和组织本科研机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负责宣传重要科研成果;
⑶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繁荣,将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活动纳入本科研机构的科研规划;
⑷ 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一次本科研机构全体教师参加的科研活动。
第五条 非实体研究机构的考核
科研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全校非实体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按照设置条件,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申报及获得科研项目情况、筹集科研经费情况、科研成果的发表及出版情况、学术交流组织情况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则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第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经2005年6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成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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